公示公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

发布时间: 2022-04-22 14:15   1863 次浏览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

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22〕2号)要求,现***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01

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02

工作安排

     自即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立查立改、持续整改,全面提升全国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对照本通知要求和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1、2),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督导检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动各地区及其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大检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持续对各地区开展明查暗访,发现开展大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推倒重来”,并约谈、曝光,向地方政府提出监察意见。


(三)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开展“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除。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地区实行派驻检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采取抽查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对******地区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巩固提升大检查成效。

03

检查内容

(一)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任落实情况。

(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

(四)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

(五)项目审批情况。

(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

(七)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

(八)煤矿采掘接续情况。

(九)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

(十)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

(十一)“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

(十二)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

(十三)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

(十四)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

(十五)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十六)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

(十七)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

(十八)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

(十九)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04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牵头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落实落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地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组织协调,全面推进大检查工作。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直接负责监管的矿山企业实现全覆盖检查,并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充分发挥国家监察作用,******研判重大安全风险,对******地区、******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坚持“督政”和“督企”并重,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开展大检查。


  (二)坚持严格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紧盯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突出******,统筹推进。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突出******地区和******矿山,特别是尾矿库“头顶库”以及单班下井在500人以上、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冲击地压等高风险煤矿开展检查;各矿山要突出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要将大检查工作与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煤矿安全治本攻坚、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煤矿采掘接续专项监察,非煤矿山******地区攻坚克难、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采掘施工企业专项整治、“锰三角”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汛期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源头治理,实现“两个根本”。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五)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六)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情况。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牵头部门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大检查方案及联络员名单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于每月5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于每月5日前分别报送《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附件3)、《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4)、《重大隐患清单》(附件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将煤矿监察执法情况及时纳入监察执法系统,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省级局非煤矿山监察政府情况统计表》(附件6)和《省级局抽查检查非煤矿山情况统计表》(附件7)。